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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陕西省监察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治理“小金库”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09日 00:00 作者: 摄影: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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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党委、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工委、管委会,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陕西省治理“小金库”工作方案》已经陕西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陕西省监察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审计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治理“小金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我省“小金库”治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 财政部 审计署印发< 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小金库”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部署,充分认识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本着“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统筹兼顾、整体推进,依纪依法、宽严相济,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按照工作有序、措施有力、治理有效、着眼长效的要求,扎实细致地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二、专项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我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以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铁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三、工作安排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从发文之日起至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自发文之日起至6月初)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舆论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6月上旬—7月10日)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自查工作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达到100%。各部门、各单位对其下属单位进行内部检查,视同单位自查,要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情况。各单位负责人结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为保证自查工作效果。各地“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治理“小金库”办公室)要统一组织本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和自查自纠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各级治理“小金库”办公室要逐级上报自查情况。各市治理“小金库”办公室要在7月5日前,将本市以及所辖县区(包括省管县)自查自纠情况上报省治理“小金库”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7月11日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地治理“小金库”办公室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单位检查面不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各地要结合实际,将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各级治理“小金库”办公室要逐级上报重点检查情况,省治理“小金库”办公室将组织抽查(届时另行通知)。各市治理“小金库”办公室要在2009年11月5日前,将本市及所辖县区(包括省管县)的重点检查情部外报省治理“小金库”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09年11月底)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治理“小金库”办公室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市治理“小金库”办公室要在11月30日前,对本市以及所辖县区(包括省管县)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后,上报省治理“小金库”办公室。

四、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省成立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银监局等部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重要问题。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尽快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顺利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为保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地区、各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做好宣传发动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公,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各地治理“小金库”办公室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二)落实举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纪依法惩处。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查出并收缴财政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数额,给予3%—5%的奖励,奖励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责。

(三)加强组织督导

要建立地方分级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行政主管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建立“小金库”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负责制,安排部署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并组织力量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省治理“小金库”办公室要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地加强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治理效果。

(四)完善协调机制

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

(五)把握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工作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1、“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2、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按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3、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中办发[2009]18号文件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建立长效机制

在坚决查处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断深化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彻底解决“小金库”问题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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